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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法院这样判!
2026-02-284

                                

老两口生前立下代书遗嘱,

约定两人名下房产、

承包责任田均由次子继承。

老人先后离世,

两位子女对簿同堂。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近日,

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gif

张某与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其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责任田等财产作出遗嘱分配,约定双方名下房产、责任田均由其次子张某2继承。

张某与周某分别于近年相继去世。

现张某与周某长子张某1认为张某与周某的签名存在虚假,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张某2叫立遗嘱人所签,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申请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纠纷遂成。 

法院另查明,张某2户口因工作原因已迁往县城,不属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判决.gif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张某与周某均在两页遗嘱上分别签字捺印,该遗嘱系张某与周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遗嘱。 

对于案涉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责任田”属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范畴,遗嘱中对“责任田”的处分,实质上是将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权益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的性质,且张某2已非该“户”下成员,因此,案涉遗嘱中关于张某与周某的“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无效

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某1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gif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不具有可继承性

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

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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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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