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承租人同意,
私自将租赁车辆钥匙交予他人,
无驾驶资格证的两人先后驾驶,
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
谁来为车辆损失买单?
请看本期案例。
2025年11月18日,岳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捷豹小型轿车,约定日租金450元,租赁车辆仅限岳某本人驾驶,且不得违法违规驾驶。岳某交付押金5000元。当日,岳某驾驶捷豹轿车至陈某家聚餐,饮酒后将车辆及钥匙留在陈某家。次日,陈某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张某使用,张某搭载夏某、李某从邵阳市区前往邵东市参加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完科目二后,张某将该车交付夏某驾驶,夏某驾驶该车返回邵阳途中与他车发生碰撞,失控后又撞到路中石墩,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夏某驾车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临危措施不力,交通肇事后逃逸,夏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6年1月10日至2月15日,汽车服务公司将捷豹汽车送至修理厂维修,花费修理费55000元。
公司因联系岳某等人处理交通事故及维修车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岳某、陈某、张某、夏某支付车辆维修费、车辆租金损失等共计103315元。
岳某答辩称,其只是租车人,车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事故的发生是夏某驾驶行为所致,车辆受损应由夏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陈某未答辩。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明确选择以岳某和其他侵权人为共同侵权被告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本案系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夏某作为实际肇事驾驶人,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车辆严重受损的直接、主要原因,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张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质,仍擅自借用、驾驶案涉机动车,且在掌控车辆期间,再次将车辆交付同样无驾驶资质的夏某驾驶,放任重大交通安全风险,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陈某未取得车辆权利人、合法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借、处分他人机动车,未尽到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其过错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岳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使用人,饮酒后未尽到车辆安全保管义务,随意将车辆及钥匙留置他人处,丧失对机动车的管控,为后续车辆被擅自转借、无证驾驶肇事提供了必要条件,存在管控过错,酌定张某、陈某、岳某各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性汽车租赁企业,案涉车辆受损维修期间无法对外出租,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租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合理损失,核定租金损失16650元(450元/天×37天)。对于事故发生后至车辆送修前期间的租金损失,系公司未及时止损、自行扩大的原因所致,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花费维修费55000元,合计损失71650元,由夏某等四人按比例承担。
判决作出后,公司与夏某等四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随意寄存、转借车辆,忽视机动车管理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及车辆损毁后果,系岳某等四人相继实施过错行为、层层叠加共同导致,各行为与损害结果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当” 的法治原则,四人都需按责赔偿损失。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工具,车辆保管、转借不是简单人情往来,不能碍于情面随意处置。出借前必须严格核查对方驾驶证照,不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权责分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